申訴(su)人(ren) |
顏士新(xin) |
單位 |
綜掘 工區 |
被申 訴人 |
王會義(yi) |
被(bei)申訴人 單位 |
安監科 |
|
三違內容 |
5月(yue)23日早班,九采(cai)進風大巷內,身為(wei)安全負責人檢查不(bu)細、工作不(bu)認真封車葫蘆壞未查出、違反機(ji)電類(lei)第二項(xiang)第12小條記二類三違。 |
|||||||
申訴理由 |
1、倒(dao)鏈不缺少任何零(ling)部件,無(wu)任何松動現(xian)象(xiang),只是所指定位(wei)銷處(chu)于似從槽中脫出但未脫出接近不完(wan)好(hao)的(de)臨界狀態,應該仍趨于完(wan)好(hao)。 2、整(zheng)個提(ti)升過程中(zhong),鏈子兩邊均卡在槽內,并未處于此狀(zhuang)態。王會義未在提(ti)升在現場(chang),只是根據(ju)自己(ji)看到(dao)狀(zhuang)態而猜測推斷1小時以前的提升過程中倒鏈所處的狀態,未尊重客觀事實。 |
|||||||
員工法庭仲 裁結(jie)論 |
通過(guo)員工法庭(ting)成員裁決: 1、6月2日早班員工法庭組織機電專業人員對倒鏈當時狀態進行鑒定,一致認為此種情況屬倒鏈“不完好”狀態。 2、申訴方(fang)提供的證(zheng)人與本次“三違”存在直接(jie)利害關(guan)系,不符(fu)合(he)證(zheng)人條件;提升后(hou)車輛放(fang)置位(wei)置距(ju)提升現場(chang)不足(zu)65米,在可視、可聽范圍內,提升負責人對倒鏈完好情況負直接管理責任。 3、此 “三違”成立,申訴人敗(bai)訴,按(an)照《本質(zhi)安全(quan)型礦井(jing)管理條(tiao)例》規定對顏士新(xin)罰款300元。 |
|||||||
附(fu)件 |
|
|||||||
參(can)加人員 |
趙西安、吳廣(guang)占、蔣賢東、吳凡、付洪(hong)文、田雪戰、孔令文、邢(xing)福利、張猛、李壯壯、王會義、顏(yan)士新 |
|||||||
備注(zhu)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