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人 |
蔣志龍 |
單位 |
綜掘 工區 |
被申 訴人 |
張洪濤 |
被申(shen)訴人 單位 |
稽查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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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(san)違內容 |
6月6日中班,《九采進風大巷臥底補充安全技術措施》第二項第6節第3小條(tiao)編(bian)寫措(cuo)施與(yu)現場不符(fu),根據三(san)違認定(ding)特殊(shu)類第一條(tiao)記三(san)類三(san)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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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理由 |
1、“編寫措施與現場不符”表達不恰當,不符合實際情況,現場使用的為55kw調度絞車,未有穩車。 2、《楊(yang)莊(zhuang)煤(mei)礦二〇一八年(nian)度安全管理實施細則(ze)》中對措施不(bu)符合現(xian)場已有明確規定,抓三違(wei)人硬套(tao)《三違(wei)認定標準》特(te)殊規定第一條依據(ju)不(bu)充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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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(gong)法庭仲 裁結論 |
通過(guo)員(yuan)(yuan)工法庭成員(yuan)(yuan)裁決: 1、此次填寫的“三違”依據不充分、認定不準,現場還未安裝措施中所涉及的穩車,措施編寫有錯誤而非與現場不符,“三違”不成立,根據《本質安全管理條例》對張洪濤按錯抓“三違”處理,罰款300元。 2、JSDB—10(SDJ—14)為穩車型號,在措(cuo)施使用(yong)內容一(yi)欄(lan)中表述為小絞車使用(yong)流程,措(cuo)施編寫錯誤,由楊(yang)莊煤(mei)礦另行(xing)通報處理。 3、由(you)信(xin)息(xi)辦跟蹤《九采進(jin)風大巷(xiang)臥底(di)補(bu)充安全技術(shu)措施(shi)》提(ti)升設備流程(cheng)編寫錯誤更改落實(shi)情況,并根據《楊(yang)莊煤(mei)礦(kuang)二〇一八(ba)年(nian)度安全管理實(shi)施(shi)細則》要求對(dui)張洪(hong)濤(tao)進(jin)行獎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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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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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員 |
趙西安(an)、吳廣(guang)占、蔣(jiang)賢東、付洪(hong)文(wen)、田(tian)雪戰(zhan)、孔令文(wen)、邢福利、張猛(meng)、李壯(zhuang)壯(zhuang)、張洪(hong)濤、蔣(jiang)志(zhi)龍(long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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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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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莊煤礦三違申訴裁決書
分類:
員工法庭
作者:
來源:
2019/04/12 1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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